关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点击查看详情】
【工伤认定】关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以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为基础,主要是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作工伤认定的审查问题。除此之外,还涉及到当事人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关于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作工伤认定的审查问题,是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的重点。因为工伤认定案件中当事人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因工作造成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不构成工伤的举证责任”。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仅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而没有对其所承担的举证责任时限作出限制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