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担保人相关法律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都明确需要保证人。《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十条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第十一条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四)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第十二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