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终止的情形【点击查看详情】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包括: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付款期限届满后未支付费用。特殊原因有:土地灭失、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需要、地役权人放弃地役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发生、土地被征收、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条件下,供役地权利人可解除地役权合同,使地役权消灭。违约滥用地役权或未支付费用也可导致地役权消灭。法律分析;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以下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1、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属地——客观属地的特性,所以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