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案例说明工程索赔中保留证据的技【点击查看详情】
通过案例说明工程索赔中保留证据的技巧 原告于1991年2月4日与北京某宾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原告承建新建宾馆,建筑面积36015平方米,1991年2月15号开工,2003年2月15日竣工.承包总价为2227.4万美元,其中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给付.工程于2003年8月15日竣工交付使用后,被告拖欠工程款162.28万美元以及工程签证款5.9万美元、106万人民币,合计168.18万美元、106万人民币。此外还有应签证而未签证确认的索赔款折合人民币1000多万人民币。原告催讨这笔巨额拖欠款先后华了两年半的时间,无数次发函、派人上门摧讨,先后找过中国建筑总公司、北京市清欠办公室、北京市建委、国家建设部等各级上级和政府主管部门,均无效果。这可以成为重要证据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