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三方造成的工伤复发,医疗费该谁出【点击查看详情】
应当向第三方主张赔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因为第三人肇事认定为工伤的,由第三人承担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的,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可以向肇事者主张医疗费用。因此,工伤职工因为第三人工伤旧伤复发,应当向第三人主张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