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基本特征【点击查看详情】
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劳务关系。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狭义的劳务关系的特点。1、是一种准劳动关系。2、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3、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4、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5、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