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单位不可以收回集资房?【点击查看详情】
员工辞职,单位不可以收回集资房 单位集资建房,一员工出资11万用于修建和购买其中一套住房并入住。员工后提出辞职,单位要求此员工腾退住房。双方由此闹上法庭,员工起诉要求单位为他办理房屋的产权证。昨日记者获悉,日前,成都市中院终审认定当初的集资建房售购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终审判决单位为原告办理争议房屋的产权证。家是外地的张军多年前在成都一个单位工作。1998年左右,经过多项报批程序后,此单位决定由职工全额集资,在成都金牛区修建职工住房。张军与单位签订了《单位集资建房售购合同》。合同中约定,单位将其中一套面积约98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张军,在张军付清房款后,单位代为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并将产权证及时发放到员工手中。此后,张军向单位交齐了购房款11万余元。2006年,张军向单位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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