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诈骗团伙做引流客服怎么判?【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关于套路贷案件中的共同犯罪,以及各类涉案人员构成何罪名的问题,既包括放贷平台与借款软件开发、提供者之间的罪名关系,也包括放贷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外包催收公司之间的罪名关系。本文着重探讨的是引流推广平台的罪名认定,即对于部分放贷平台确实构成套路贷、诈骗罪的前提下,如何认定引流推广平台中相关涉案人员的罪名。很多人会说,既然是共同犯罪,放贷主体已经成立诈骗罪,那么提供引流推广、广告宣传的涉案人员,肯定是为套路贷犯罪提供了帮助,一定也成立诈骗罪,只是可以按照帮助犯进行处罚。这也是为什么后续立法设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其根本原因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轻罪”定性,对于部分涉案人员的量刑会更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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