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的特点【点击查看详情】
和解的特点是自愿性,合法性,灵活性,具体内容如下:1、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速裁和解。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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