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租赁提取规则【点击查看详情】
具体规则请查询参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三) 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四)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五)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七)离休、退休的。(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出境定居的。(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