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点击查看详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二、在第二条中增加三款,作为第二、三、四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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