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备案和医疗执业许可证【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分析。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有序开展诊所(不含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备案试点工作。开展诊所备案试点的省辖市,应提前制订试点工作方案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在试点工作中,要及时总结归纳经验及不足,每年 12 月底前向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法律依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试点开始前批准的诊所,继续按照原卫生部 2010 年印发的《诊所基本标准》执业、校验。试点开始后,各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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