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点击查看详情】
第一条为筹集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广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辖区内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不交纳住房公积金。第三条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
相关视频/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