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的申报程序和原则【点击查看详情】
一、办事流程;(1)审批范围;根据1980年10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审批机关)受理和审批台港澳和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在上海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其他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常驻代表机构的性质;常驻代表机构是一个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其母公司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和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的派出机构,不具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派出的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