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哪些情况下不得探望子女【点击查看详情】
然而,若探望之行径有害子女身心健康且破坏子女利益,则应对该权力实施适度干预,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中止应基于法定事实。通常情况下,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包括。(1)探望权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或其他重疾,可能危害子女健康。(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有侵害子女权益的行为或犯罪行为。(4)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反对探望。(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状况。【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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