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认定范围【点击查看详情】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16、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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