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6个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根据最高院答复,建设工程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根据最高院答复,建设工程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法律规...
法律主观:承包人的优先权仅适用于各种可以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对于不能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是不具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这实际上就把国家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公用事业工程和其他使用国家划拨土地建设的工程...
最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条款明确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从而保...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2002年6月11日给上海市高级人民的一个批复,《最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内容是:1、人民在审理房地产...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十八个月是除斥期间,为法定不变期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
1、本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与民法典相配套,做了修订。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注:原相关规定为六个...
最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一、人民在审理房地产...
为了避免承包人无地扩大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应当支出的费用。这儿的“应当”是指为工程建设必须支付的费用,通常也指按工程实际情况已支付的费用,但同样的工程可能存在价差,...
三、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1、建筑施工合同有效2、建筑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宜折价拍卖的3、发包人没有按照规定支付价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