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
有效,仍然在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未做修改,也没有新文件取代。
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土地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商品房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不需缴纳、土地、企业所得税和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房地产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四、土地的扣除项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
这样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于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出台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中,对清算单位又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土地以国家有...
(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的规定:“(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
其次,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中还规定,在土地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在土地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的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