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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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是什么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即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

民法上的选择权

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当第三...

选择权的法律规定

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2、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二、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行使是怎样的1、债权人或债务...

选择之债有哪些规定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

为何 选择之债中无约定和法律规定时,选择权为何由债务人行使?

首先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规定了选择选的行使往往倾向于债务人;其次,从市场交易的角度来说,选择之债往往特定化了才有意义,所以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可以促进市场交易的进行,从而符合了民法的物尽其用原则,这一...

选择之债在民法典第几条

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1、因合意而特定因合意而特定,...

选择之债的特定

1、因合意而特定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选择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2、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人行使选择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

请问选择之债的特定的方法有什么

1、因合意而特定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选择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2、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人行使选择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

“行使选择权,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怎样的情况?38红

债的内容可以是:他把东西修好,恢复原状的行为之债;也可以是赔偿你损失的金钱之债。完成任何一项都可以使得你的债权消灭。这就是选择之债。在权利人做出选择之后,这个债的内容就确定了(或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变成了...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在谁手上

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