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否同时承担几种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出现违约后,可以同时承担多种违约责任,例如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责任的同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一定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
在证明订立合同的事实后,原告是否需要进一步证明被告违约的事实,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如果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给付之义务,而被告主张已履行时,一般应当由被告对已履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应由被告就已交付买卖的标的物、承揽标的物、租赁标的物等负举证责任。如果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某种消极义务,如违反合同中承诺的不在某一特定地区参与竞争的义务、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则应由原告就实施上述行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果原告主张被告履行合同不适当,如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超过了合同履行期限等,举证责任亦应由原告负担。
原告在诉讼中如果仅仅是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只需要证明订立合同的事实、被告违约的事实(在某些情形下)以及法定或约定违约金存在的事实,不必证明他受到的实际损害。但是,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原告主张违约金数额过份低于或者被告主张过份高于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时,则要由原告对受到的实际损失负举证责任。原告如果要求被告赔偿因违约遭受的财产损失,就必须进一步证明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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