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换土地有争议的解决方法如下: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3、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相关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4、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5、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6、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进行处理;
7、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互换土地有争议起诉的方法如下:
1、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材料;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6、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
综上所述,互换土地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起诉对的方法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