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试用期仅需3日。但若单位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可即时辞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非试用期内或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考虑单位寻找替代人员和工作交接所需时间,规定了此要求。
法律分析
原则上,对于转正之后的劳动者来讲,要是想要辞职的话,则需要提前30日提出辞职。但如果是试用期的劳动者,则仅仅需要提前3日就行了。而要是单位本身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及时辞职,不用再等待30日。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一般来说,劳动者要离开原工作岗位,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明确表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
除非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或者用人单位存在违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出现《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这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需要时间来寻找合适的劳动者来填补劳动者离职后留下的空缺;另外,劳动者离职的工作交接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拓展延伸
辞职通知期限是否可以缩短至15天?
根据劳动法规定,通常辞职通知期限应为30天,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考虑缩短至15天。例如,如果员工与雇主之间存在协议或合同,其中明确规定了辞职通知期限为15天,那么员工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雇主。此外,如果员工面临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无法提前30天通知辞职,也可以与雇主协商,商讨缩短通知期限的可能性。然而,任何缩短通知期限的决定都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确认,以确保合法性和互相的权益保护。请注意,具体情况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建议在采取行动之前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雇主。然而,试用期劳动者只需提前3日通知。若雇主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可立即辞职,无需等待30日。需注意,根据特定情况,辞职通知期限可缩短至15天,但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请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法性和权益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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