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医疗设备报废制度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应予以报废:
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
超过使用寿命,基础件已严重损坏,经修理不能达到技术指标者;
技术严重落后,耗能过高(超过国家标准20%以上),效率甚低者;
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又年久失修者;
机型已淘汰,性能低劣且不能降级使用者;
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装利用者;
维修费用过高(一次大修超原值50%以上),经济上不合算者;
严重污染环境,不能安全运转,无改造价值者;
计量检测不合格,强制报废者。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备案人应当编制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可进行客观判定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和检测方法。医疗器械应当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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