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登记证明办理流程:外地人在居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需持证件、房主户口簿或身份证,向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作废,需在期满前10日内重新办理;有效期不满一年的可申请延期登记;离开本市需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居住证;遗失需及时报告并重新补办。
法律分析
居住登记证明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办理流程如下:
1、外地人员在《居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持《居住证》,房主户口簿或身份证,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新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2、《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作废。《居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人员,应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居住证》;
3、外地人员持有效期限不满一年的《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在有效期内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登记。外地人员离开本市,应向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并将《居住证》交回派出所。外地人员遗失《居住证》的,应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补办。
拓展延伸
居住证明申请所需材料有哪些?
申请居住证明所需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户籍证明(如户口本、居住证等)、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居住证明申请表格、个人照片等。身份证明是核实申请人身份的重要文件,户籍证明用于证明申请人在该地区的居住情况。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用于证明申请人在该地拥有合法的居住场所。居住证明申请表格是申请人填写个人信息和申请事由的表格。此外,还需要提供个人照片,用于办理居住证明时的身份确认。准备齐全这些材料,可以顺利办理居住证明,享受相关权益和便利。
结语
办理居住登记证明需准备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房屋证明、申请表格和个人照片等材料。外地人员变更暂住地址时,应提供相关证件并向新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作废,需在期满前10日内重新办理。如需延期,可申请延期登记。离开本市时应办理注销登记,遗失居住证应及时报告并重新补办。准备齐全材料,顺利办理居住证明,享受相关权益和便利。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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