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是被禁止的,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需由相关机关批准。
法律分析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
拓展延伸
基本农田调整政策与实施措施
基本农田调整政策与实施措施涉及到农田的规划和管理,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政策,基本农田可以调整为一般农田,这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首先,需要进行土地调查和评估,确定哪些基本农田可以调整。然后,制定详细的调整方案,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和农田整理计划。在实施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农田生态环境,合理规划农田用途,确保农业生产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通过这些政策和实施措施,可以实现基本农田向一般农田的有序调整,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
结语
合理调整基本农田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应遵循相关程序和标准,进行土地调查评估,制定详细的调整方案。同时,保护农田生态环境,合理规划农田用途,确保农业生产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策有效执行,可实现基本农田向一般农田的有序调整,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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