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权的性质如下: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
4、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并存;
5、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变。
一、遗产继承的类别有哪些?
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
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3、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基于,继承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实际生存,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显然无法行使继承权利。
4、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已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都有哪些区别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以下区别:
1、性质和效力不同。转让继承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直接继承后,转让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本质上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两次继承。转让继承人只行使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代位继承是指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与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为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与继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2、发生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转让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可以因任何继承人死亡而发生,任何继承人都可以成为转让继承人。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被继承人之前,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代位继承人;
3、主体不同。转让继承人是被转让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让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何继承人;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代位人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4、适用范围不同。转让继承可发生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中;代位继承仅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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