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可以。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五条 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方便举报;
(二)依法、及时、高效;
(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五)加强内部配合与制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