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2、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应设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3、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h。清掏周期为180-360d。4、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处理后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1)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2)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3)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进行除汞处理。(4)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5)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5、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6、综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排放标准时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执行预处理标准时宜采用一级处理或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7、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通常使用的有: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液氯、紫外线和臭氧等。(1)采用紫外线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10 mg/L照射剂量30-40mJ/cm2照射接触时间应大于10s或由试验确定。(2)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 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
三级排放污水处理标准
污水三级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 COD )小于120生化需氧量 ( BOD5)小于60悬浮物( SS )小于50动植物油小于20石油类小于1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小于5
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
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钢铁等少数企业用户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要重点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各地可结合水污染防治形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别化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执行正常的企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实行更高的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转24小时计算。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城市污水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中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二级标准为出水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时执行;三级标准为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业时执行。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污水三级排放标准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污水三级排放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污水二级排放标准。具体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三级排放标准执行标准值:化学需氧量(COD):120生化需氧量(BOD5):60悬浮物(SS):50动植物油:20石油类:1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5总氮(以N计):——总磷(以P计):5氨氮:——色度(稀释倍数):501PH:6--91粪大肠菌群数(个/L):——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大于16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大于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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