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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医疗废物包括
2024-07-18 23:05:45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

一、感染性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条、纱布、其他各种敷料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养液及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4.废弃的血液、血清。

5.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二、病理性废物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和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三、损伤性废物

1、医用针头、缝合针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3、载玻片、玻璃试管、被血液、体液、分泌物及排泄物污染的空安瓿和注射药小瓶等。

四、药物性废物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丁、三苯氧氨、硫替哌等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五、化学性废物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3.废弃的贡温度计。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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