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医疗废物是什么?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医疗废物处理流程
医疗废物处理流程一、 医务人员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二、 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但包装物和容器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三、 医务人员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液和其它缺陷。四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封口紧实.严密。五、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或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记并附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六、 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任意取出。七、 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路线运送至院内临时贮存室。运送过程中应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八、 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对产生地点的医疗废物进行过称.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经办人。九 、临时贮存室的医疗废物由专职人员交由县卫生局.县环保局指定的专门人员处置,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二天,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十、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以后,专职人员应当对临时贮存地点.社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并做好记录。备注:1、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依照有关法律的行政法规执行。2 、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3 、批量的含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4、 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高压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5、 隔离的传染并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医疗废物的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几年
3年。《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哪些部门制定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是什么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不适用该办法。3、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该内容由 庞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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