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是指药学技术人员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获得了执业药师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并登记实践生产、管理和使用的药物和其他单位需要提供药学服务。执业药师是负责提供药学知识和服务的专业人士。药师负责检查医生开的几种药物之间是否存在药物相互作用,并根据患者的病历和医生的诊断,为患者推荐最适合的剂型和用量。同时,还会对患者进行用药注意事项和用药方法的教育。
城区药店应配备不少于2名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乡镇药店应配备药师以上技术人员;设在行政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