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婚后房产证加名字有两种情况。全款购买的,直接缴纳手续费,可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登记;贷款购买:需要办理赠与公证。经房屋贷款银行同意后,双方携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公证书等。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以赠与的形式缴纳相应的产权部分税费后,方可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方式有两种: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很多人知道“加名”,但鲜有人知道“加名”的方式有2种:1、登记为共同共有,共有人不分份额地享有一个所有权,也就是在不动产权证书上写两个人的名字,但是没有标注各自所占的份额。2、登记为按份共有,不动产权证书上不但写两个人的名字,而且还标注各自所占的份额,例如男方占50%,女方占50%。
二、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登记的份额分割,共同共有需要依次考虑5个因素确定分割比例
登记为按份共有的情形下,房屋分割的比例比较容易确定,直接按照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各自所占的份额分割即可。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情形下,房屋分割的比例就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平时为了简化理解,我们在表述时经常用“一人一半”来代替,实际上,这是不确切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分割比例时,我们需要依次考虑这5个因素。
1、有约定按约定。
2、双方协商处理。
3、考虑双方住房情况、子女抚养、有无过错、照顾子女等因素。
4、双方出资、房产贷款清偿等对共有财产的贡献情况。
5、等分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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