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在领取传票的时候要注意以下事项:
1、程序上应该配合。
有人接到法院传票就开始闹情绪,“原告起诉没道理、说的都是假话,你们法院为什么受理?”甚至有因此拒绝领取传票、拒绝开庭的。法院受理原告起诉,不代表认可原告的诉求,一切是非对错要审了再说。所以,在领取传票这个阶段没必要折腾,回来准备证据是正事!
2、开庭时间不合适,可以再商量。
首次通知领取传票,有时不定开庭时间,只给诉状和相关资料。但也有不少会直接确定开庭时间并发放开庭传票的。原告起诉时就已经做了准备,而被告可能需要准备证据、组织材料。所以,如果法院定的开庭时间比较短,被告觉得紧张,可以同法官协商调整时间。
3、《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一定要准确
《送达地址确认书》是一份相当重要的文件,如果法院要你签这份文件,一定要保证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准确。因为将来法院发送传票、判决等文件如果因为提供的地址不对或我无人接收导致文件无法送达,法院可视为已经送达。因为地址错误而错过开庭、上诉的机会可能会导致有理没地方说。
4、如果有《举证通知书》,应注意按通知上的时间举证。
关于举证,大多数案件是可以在开庭时当庭举证,如果开庭时觉得还有其它证据,可以要求下次开庭再举证。
但是如果法院向你出具了《举证通知书》,那就不一样了,要特别注意举证通知书上的时间限制,应该在法院限制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这很重要!曾有人收到《举证通知书》却根本没注意这份文件,导致在限定期限内未举证,而丧失举证权,最终败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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