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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地役权登记是否生效问题研究
2024-07-18 22:17:22 责编:小OO
文档

民法典地役权不以登记生效,但未登记的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用益物权包括地役权,用益物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相邻权是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延伸,适用范围包括土地和建筑物毗邻关系,而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利用关系。相邻权反映基本生活、生产、安全要求,而地役权可对他人土地利用权有较大扩展。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地役权是否以登记生效

民法典地役权不是以登记生效,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所以地役权生效不是以登记为准的。但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按照合同设立,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为自己土地提供便利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用益物权是包括地役权吗

用益物权是包括地役权的,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包括有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四个大类。具体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租赁权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三、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是什么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是:

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2.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3.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结语

地役权不以登记生效,但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用益物权包括地役权在内,用益物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在于权利性质、适用范围和权利要求程度不同。相邻权是法定权利,适用于土地和建筑物毗邻关系,反映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地役权是约定权利,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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