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系亲属包括以下亲属: 1、亲兄弟姐妹之间是二代以内旁系亲属; 2、与叔伯、姑母、堂兄弟姐妹之间是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3、舅父、姨母、表兄弟姐妹之间也是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