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或者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则不是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此外,还包括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法律分析
一、离婚期间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1、离婚期间买的房子,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或者是房产证上是登记的两个人的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不是共同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期间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取决于出资方式和产权登记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或房产证上登记了双方名字,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然而,如果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则不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等。此外,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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