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诉讼费用的两个方面:案件接受成本和其他诉讼费用。在房地产案件中,案件受理费根据争议金额按一定比例支付。除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支付其他诉讼费用,包括调查费、鉴定费、公告费。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包括: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不服不予受理的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某些事项时,需要缴纳申请费,包括
法律分析
诉讼费用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案件接受成本,二是其他诉讼费用。房地产案件属于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根据争议金额按一定比例支付:
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每件50元;
争议金额在1000-50000元以上的,每件支付4%;
金额超过5-10万元,每件支付3%;
金额超过10-20万元,每件支付2%;
金额超过20-50万元,每件支付1.5%;
超过500000-1000000部分按1%支付;超过1000000部分按0.5%支付。
除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支付其他诉讼费用,包括:调查费、鉴定费、公告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费用;执行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的实际费用诉讼费用的支付范围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下列案件不收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不服不予受理的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
(4)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在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下列事项的,应当缴纳申请费:(一)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调整共同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请求登记和船舶优先权传票;(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代为收取。复制案卷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支付费用。
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鉴定、公告、检验、翻译、鉴定、拍卖、销售、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按照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决定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为收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供当地国家通用语或者书面语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拓展延伸
房地产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房地产案件时向当事人收取的一定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用的50%。
然而,并非所有房地产案件都需要收取案件受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用:
1. 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的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用。
2. 当事人一方自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用。
3. 涉及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民事案件的,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用。
如果当事人不能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减免。当事人申请缓交或者减免案件受理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人民法院审核后决定是否缓交或者减免。
在计算房地产案件受理费用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人民法院审核。如果当事人对案件受理费用的计算方法或者收取方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结语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根据争议金额按一定比例支付,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每件50元,争议金额在1000-50000元以上的每件支付4%,金额超过5-10万元每件支付3%,金额超过10-20万元每件支付2%,金额超过20-50万元每件支付1.5%。除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支付其他诉讼费用,包括调查费、鉴定费、公告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某些事项时,需要缴纳申请费,包括申请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申请破产,申请海事强制令、调整共同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请求登记和船舶优先权传票,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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