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金钱交易行为或不能查证有金钱交易行为不能算非法营运,因此如果没有收钱的证据,但有其他可以证明金钱交易行为的证据,那么就属于非法运营。
非法营运证据包括:
1、书证,指收据或者发票;
2、当事人的陈述。询问双方当事人的笔录;
3、交警的执法记录等;
4、录音录像,比如谈话的录音、营运的相片等。
构成非法营运的条件:
1、没有办理营运许可证。
2、从事营运,在道路上运送货物或者乘客的。
3、行为是有偿的。
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如果没有金钱交易行为或不能查证有金钱交易行为不能算非法营运。
非法营运的危害:
1、偷逃国家税费,损害国家利益;
2、影响城市形象和发展;
3、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其运营成本低廉,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侵犯乘客的合法权益。“黑车”的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纠纷,乘客投诉无门,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5、影响行业稳定。非法营运现象扰乱了客运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抢夺市场份额,对合法经营者造成极大的冲击,合法从业人员对此反响极大,是行业不稳定的重大隐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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