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理由拒付工伤赔偿金。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双方可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达成赔偿协议后可直接起诉,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无效的情况包括在未经认定和鉴定前做出协议、存在不公平、误解或欺诈情况,以及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具有约束力,不履行可起诉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以超过仲裁时效的理由推托拒付工伤赔偿金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那么双方的争议受仲裁时效约束。但是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了,就不再受仲裁时效的约束了。双方达成了协议,如果对方不履行协议,就相当于违约,可以起诉到法院,这时候的纠纷不是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内了。
双方若之前已经达成赔偿协议,无需再仲裁,直接起诉即可。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这是节约成本、最直接、最快捷的方法。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说明双方已无争议,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只待履行即告消灭。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据该赔偿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工伤赔偿事项已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不经过劳争议仲裁程序,自然不受申请仲裁期限的限制。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无效:
1、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对是否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做出协议的;
2、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甚至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了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
3、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例如与公司的的私了协议中注明:“以后发生的有关工伤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概不负责”这一条款,是违反有关劳动法规的,属无效民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规定,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虽然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但此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而也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所以要是工伤赔偿协议不履行的话,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结语
用人单位以超过仲裁时效的理由推托拒付工伤赔偿金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如对方不履行协议,可直接起诉,不再受仲裁时效限制。劳动争议的解决首选协商,若达成协议则可直接起诉。工伤赔偿私了协议在某些情况下无效,如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签订、存在不公平或欺诈行为。工伤赔偿协议具有约束力,违约方可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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