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应当由业主承担燃气入户开户费,承租人承担日常消耗燃气费用。无论是民用还是商用,燃气入户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提供的基本条件,入户费作为配套费用理应由产权人承担。承租人按计量表承担燃气费。这里有个问题,如果当初登记的是民用,如果房屋改变了用途性质,理应补交。另外,也可以双方协商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追偿燃气入户费差价部分。
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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