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人员因工感染传染性疾病可认定为工伤,其他情形不可认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各级政府、卫生机构可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共同预防控制疫情传播。
法律分析
一、因工感染传染性疾病能认定工伤吗
1、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工感染上传染性疾病能认定为工伤,一般劳动者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因工感染上传染性疾病能认定为工伤。其他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法定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工感染传染性疾病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一般劳动者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因工感染传染性疾病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它被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各级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以共同预防控制疫情的传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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