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等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化妆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专业生产,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幼托机构保育这五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拥有健康证。
健康检查主要涉及的疾病为:痢疾、伤寒、活动期肺结核、皮肤病(传染性)和其他有传染性的疾病。如果查出患有这些疾病,则不得从事理发美容、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公共浴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需治愈后方可工作。
我国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7月20日又出台《实施条例》,允许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所以说,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也是可以合法办理健康证的。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录用携带传染病病原的劳动
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携带传染病病原为由拒绝录用,这涉嫌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感染过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如结束隔离或已治愈,其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曾被隔离或感染过新冠肺炎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否则,用人单位的行为构成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等法律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目前,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血站质量管理规范》“8.4”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69号)要求,血站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者,征求本人意见后,应当免费进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
二、不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
写字楼、办公楼以及相关的法律条例里没有的皆不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所制定的。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要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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