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买卖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对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男女当事人就结婚而言是自愿的。
第二,买卖婚姻行为的实施者是结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他们的父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实施者,既可以是男女双方本人,也可以是男女双方以外的其他人。
第三,买卖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但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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