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教育活动中,行政处分包括: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学校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的纪律处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学生所给予的纪律处分,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对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法规行为的纪律处分,其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其他企事业组织作出行政处分需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九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五)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六)撤销教师资格;
(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八)责令停止招生;
(九)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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