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房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需补交超过最高购房总价标准的10%综合地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可上市转让,需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单位集资房产权需经过过渡期,职工在取得产权证前只有使用权。集资房买卖合同主体为政府和第三方,但对内部工作人员是否有权转让无明确规定。房屋转让存在不确定性和争议,需考虑产权证明、转移登记手续和限制政策等因素。
法律分析
一、单位集资房何时能上市买卖
单位集资房满5年取得完全产权后能上市买卖。单位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房屋建成后归职工和单位共同所有,5年内不得交易,交易时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的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二、单位集资房的产权如何确定
一般意义上的公司集体住宅由公司职工共同出资建设,住宅的整体产权掌握在公司手中,由于集体住宅政策本身的特殊性和地方规章条例的限制,职工取得产权一般需要经过一定的过渡期,有时甚至长达数年,公司职工在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只有住宅使用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集资建房,满足企业购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后,仍有少量住房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者由市县人民政府作价收购后作为廉租房使用。
集资房对外买卖合同的主体双方都应当是政府和第三方,但对取得集资房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是否有权转让给外部第三方没有明确规定。集体住宅单位工作人员出于多种目的将未取得产权的集体住宅向市场流通后,一般与受让方签订有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转让方取得房屋产权后,向购房人履行移交房屋和协助办理产权手续等义务。但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不确定性和随之而来的房价上涨、出售房屋时价格与取得产权时房屋价值的落差大、集体房屋出售方反感,以各种理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被转让人退出,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原因多见于禁止无相应住房产权证明的房地产部门转让、不办理相应原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不执行限制政策的单位同意或者不同意集体住房所有权人擅自转让等。
结语
单位集资房满5年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买卖。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如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应按原价格回购,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购房人满5年后,可按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单位集资房的产权由公司职工共同出资建设,产权证办理前职工仅享有住宅使用权。转让给外部第三方需约定条件,取得产权时间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销售代理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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