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己建村庄的可能性如下:
1、村民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规划,需搬迁重建;
3、家庭成员确需另立门户,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
4、外地迁入农户无住房;
5、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落户;
6、离休、退休、退职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回原籍定居,需建房无宅基地;
7、原宅基地存在自然灾害隐患。
村庄的规划:
1、地理位置选择;
2、基础设施建设;
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4、环境保护与绿化工作。
综上所述,村民自建村庄的可能性包括: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需求、现住房影响规划需搬迁、家庭分户宅基地不足、外地迁入农户缺住房、集体组织招聘技术人员落户、离退休人员及归国侨民定居无宅基地、以及原宅基地面临自然灾害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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