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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权益有了明确界定
2024-07-21 13:04:15 责编:小OO
文档

追加原告的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73条规定。根据该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申请追加原告的情形包括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申请追加、检察院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审理的等。人民法院在审理必要共同诉讼案件时,如必要共同诉讼原告未到庭的,可以追加原告。

法律分析

追加原告的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73条规定。

这条规定很明确,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申请追加原告的情形:第一种情形,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之规定,在诉讼的过程中,法院为了更好地查清事实,法院会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法院认为遗漏了相关的原告或者被告,法院会释明当事人申请追加或者依职权追加。第二种情形,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追加。这种情形最常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遗漏了相关当事人,为避免因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可能带来的风险等多种因素的考虑,法院往住会在诉讼过程中提醒或者要求当事人申请追加。追加起诉的情形:

1、检察院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审理的。

2、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在审理必要共同诉讼案件时,如必要共同诉讼原告未到庭的,可以追加原告。

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该第三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第三人,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2、原告申请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3、被告申请追加,原告同意的可以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视为已放弃对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4、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依职权追加该第三人。

结语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73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追加原告的情形包括法院依职权追加和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追加。在必要共同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必要共同诉讼原告未到庭时,可以追加原告。对于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人民法院应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被告均可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依职权追加相关当事人,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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