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评估不同意判处缓刑的,法院会进行参考,最终还是由法院判决是否适用缓刑。
司法局评估不同意缓刑的,一般是因为司法所不接受判处缓刑的决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可以被判处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判处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
判处缓刑,需要按照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由此可见,司法局评估不同意判处缓刑的,法院会进行参考,但是决定权还是由法院判决。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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