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三十日至三个月,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需提供债权数额及有无财产担保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据。未申报的债权人可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补充申报费用由申报人承担。补充申报的债权人不得对已进行的破产活动提出异议。
法律分析
一、企业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是多久
1、企业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三十日至三个月。公司的经营情况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律依据
2、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流程有哪些
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破产时候想要进行债权申报,其期限一般是不超过三个月。人民法院在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快将在三十天内做出判决,届时对判决有异议的企业可以依法提请复议。
结语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三十日至三个月。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期限内申报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供相关证据,并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破产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以保障其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七十六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