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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法院判决不公的途径
2024-07-27 20:49:57 责编:小OO
文档

法院审判存在不公时,可以通过上诉、再审和抗诉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法官违法行为,可以向本院纪检部门投诉,上级法院上诉,或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以获得纪律处分或刑事追责。

法律分析

如果认为法院审判长存在不公平可以:

1、在起诉时效范围内,可以依法上诉。

2、超过时效范围且在六个月之内的,则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3、再审失败之后可以申请抗诉。法官违法办案向哪个部门投诉1、本院纪检部门负责指导本院纪检、监察工作;对本院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对本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受理检察人员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2、上级法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表述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更加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了,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对于案件本身来说,如果认为法官违法判案,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判决已经生效的,可以申请法院再审予以纠正。3、纪委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4、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官明显违法判案的,可以对法官进行投诉、举报,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通过上诉、再审、抗诉等途径,可以对认为法院审判长存在不公平的情况进行申诉。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法院工作人员的执行情况,接受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并进行查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可向上级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纪委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批准改变其决定。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并处理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对法官明显违法判案的,可进行投诉、举报,并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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